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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9〕35号文件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意见》

12月10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印发《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9〕35号文件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意见》(鲁信用办〔2019〕8号)(以下简称《意见》),现就《意见》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出台背景和起草过程

今年7月9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关于加快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指导意见》(国办发〔2019〕35号),对加快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推进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作出安排。7月25日,国家发改委召开视频会议进行动员部署。7月底和8月初,龚正省长、王书坚常务副省长分别作出批示,要求研究提出落实意见,抓好贯彻落实。

为切实做好国办发〔2019〕35号文件的贯彻落实,我委于8月份赴青岛市、潍坊市、临沂市、菏泽市开展实地调研,听取意见建议。同时,面向省有关部门单位、各市发展改革委书面征求意见建议。10月初,起草形成了《意见》(征求意见稿),送请省委宣传部、省委编办等39个部门征求意见。根据各部门提出的意见建议,对《意见》进行了修改和完善。经报请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同意,《意见》以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文件正式印发实施。

二、主要架构和内容

根据国务院文件精神,结合我省实际,《意见》包括五部分内容,共十九条。

一是建立健全信用承诺制度,共4条。明确提出建立审批告知承诺、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市场主体自我信用承诺、信用修复承诺等四个方面的信用承诺制度。审批告知承诺制要求各级政府部门要按照权责清单,认真梳理适用告知承诺制的行政许可事项,承诺履约情况记入承诺人信用记录,作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依据。全面推广证明事项告知承诺制,申请人作出的承诺情况记入申请人信用记录。鼓励市场主体主动作出信用承诺,并向社会公示。信用修复承诺制要求失信市场主体开展信用修复,应按照规定格式作出书面信用承诺。

二是强化信用监管数据基础,共3条。对各级各部门在建立市场主体信用记录、推进信用监管信息全面归集和公开公示、提升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和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山东)服务功能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各级各部门应全面记录市场主体信用行为,形成覆盖各地区各部门、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一张网”。推动相关行政行为信息7个工作日内上网公开,做到信用信息“应归集、尽归集”、“应公开、尽公开”。依托省政务信息资源共享交换平台,进一步拓展信用数据来源,优化数据质量,强化数据应用。

三是大力推行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措施,共4条。主要对落实信用信息查询使用机制、完善分级分类监管措施、发挥“互联网+”和大数据对信用监管的支撑作用、引导行业组织和信用服务机构协同监管等内容进行了明确。各级各部门应将信用信息查询使用嵌入审批、监管工作流程,确保“应查尽查”。以公共信用综合评价结果、行业信用评价结果等为依据,对监管对象进行分级分类,根据信用等级高低采取差异化的监管措施。依托我省“互联网+监管”等系统,实现信用监管数据可比对、过程可追溯、问题可监测。支持有关部门授权的行业协会商会协助开展行业信用建设。

四是深入开展失信联合惩戒,共4条。规定省有关部门要加快完善“黑名单”管理办法,广泛构建失信联合惩戒机制,严格落实“惩戒到人”,健全完善信用修复制度等。省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建立健全“黑名单”制度,出台“黑名单”管理办法,明确认定依据、标准、程序、异议申诉和退出机制。依托省公共信用信息平台联合奖惩应用系统,认真落实国家相关部委签署的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对被列入“黑名单”的市场主体,建立健全责任追究机制,依法依规对其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实际控制人进行失信惩戒。对一般失信、严重失信、特定严重失信的市场主体信用修复分别作出了规定。

五是强化组织实施,共4条。对信用监管组织保障、信用法规制度建设、信息主体权益保护、宣传推广等方面提出明确要求。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领导小组办公室要发挥牵头协调作用,各级各部门要切实承担起行业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的主体责任。加快出台《山东省社会信用条例》。加强信用信息安全基础设施和安全防护能力建设,健全信用信息异议投诉、信用修复机制。加强信用建设和信用监管工作的政策解读、交流培训。

 

原文:山东省发展和改革委员关于贯彻落实国办发〔2019〕35号文件构建以信用为基础的新型监管机制的意见